網上網國際數據股份有限公司網路電話營業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規章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規章所稱網路電話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係指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與接收所提供之語音服務,包括網內通話(on-net)、網外通話(off-net)及來電轉接(call forwarding)等服務。
網上網國際數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提供本服務,得因技術及網路環境限制而加以變更或調整,用戶應於申請前審慎評估其適用性及系統需求、使用環境等相關問題。

第 三 條
用戶使用本服務,如用戶本身所需之線路服務或網路連線服務須向其他固網業者或網路服務提供者(ISP)申請租用,所衍生之權利義務依用戶與其他固網業者或ISP間之約定,與本公司無涉。

第 四 條
本服務專供用戶作正常合法通話之用。
用戶使用本服務及因而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除電信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章之規定。

第二章 營業項目

第 五 條
本服務之營業項目,包括但不限於利用本公司提供之帳號撥打網路電話(網內通話服務)、預購服務點數供用戶於撥接或連線及輸入密碼後撥打一般公眾網路電話(網外通話服務),以及來電轉接等服務。

第三章 申請、異動與服務費用

第 六 條
用戶應透過線上申請本服務,並進行使用者身份認證後,始可開通服務。

第 七 條
用戶應保證其所提出之用戶基本資料及身份確認資料為真實完整並自行負責,資料若有異動,用戶應於電子網站上主動更新資料並重新認證。

第 八 條
本服務收費方式採預付制,並以線上付款為限。用戶若未於繳費期限內繳清費用,本公司將視用戶欲終止本服務。

第 九 條
本服務收費項目包括但不限於年費、通信服務費、指定轉接服務費等。
用戶使用本服務應繳之各項費用及撥打目的地之通信費率,詳載於本公司制定之收費標準。
本公司有權調整收費標準,調整後將於新聞傳播媒體或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於本公司網站公告或以書面通知客戶,並自調整之日起按新費率計收。
用戶如不同意新費率,可隨時辦理終止手續,並依本規章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辦理退費。

第 十 條
用戶於線上購買服務點數後,可使用網外通話服務,計費系統依據用戶撥打目的地及通話時間,自所購買之服務點數中扣除之。

第十一條
服務點數之有效期限為自購買日起算一百八十天,若用戶於有效期限內繼續購買服務點數,則所有服務點數將於最後購買日起算一百八十天後失效。
前項服務點數之有效期限,不適用於本公司所進行之其他促銷活動。
本公司有權變更服務點數之使用政策,變更後將刊載於收費標準中。

第十二條
用戶僅得針對尚未啟用之服務或尚未使用之服務點數要求辦理退費。所有經由禮券(Gift Card)或紅利點數所換得之服務費用,均不得要求退費。

第十三條
用戶所購買之服務點數,可就未使用之全部餘額要求無息退費,但應支付帳務處理費及退款手續費,並應由本人親自辦理退費。若用戶尚未使用之服務點數折合現金未超過上述處理費及手續費者,則不得要求退費。

第四章 帳號密碼及用戶資料管理

第十四條
用戶應自行保管其帳號及密碼,如發現其帳號或密碼遭盜、冒用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辦理限制發話或變更密碼,未通知本公司前,用戶仍應支付因此所產生之所有費用,但自本公司接獲通知時起之通話費,不在此限。
用戶若遺失密碼,本服務客服人員於確認用戶之基本資料後予以重設。

第十五條
本公司為提供服務、網路維護、共同行銷、產品或服務推薦等目的,得將用戶基本資料提供予所指定之第三人處理、使用。用戶如不同意將其資料列於第三人產品或服務推薦名單內者,可隨時以書面方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於收到用戶之書面通知後三十天內停止將其資料應用於產品或服務推薦用途。

第十六條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客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前條情形或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外,或有下列情形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第一項資料,本公司依業務需要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蒐集儲存及使用用戶在本公司登記之資料。

第五章 用戶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
用戶使用本服務所應繳之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均應於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如逾期未繳,本公司得予終止相關服務。並追繳用戶各項欠費。

第十八條
客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時,應於繳款日前檢具理由向本公司申訴,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本公司得暫緩催繳或停止通信。如客戶未於繳款日前通知,視為費用無誤。

第十九條
本公司應維持本業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但用戶自備之終端設備,應自行檢修。

第二十條
本服務係透過開放性之網際網路所提供,用戶使用之網路服務係由其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負責提供,本公司無法就用戶與本公司間語音傳輸之正確性及完整性負責,任何因語音傳輸品質不良或中斷,而產生直接或間接損害或損失時,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之責。

第廿一條
本公司於預知服務將因技術問題而中斷時,應立即通知用戶,並儘快恢復服務。但無法預知者,本公司不負責事前通知之義務。

第廿二條
經由本服務所為之資訊傳輸,如有傳輸故障、遲滯、中斷或錯誤之情事,本公司對用戶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廿三條
用戶經由本公司之服務所提供之資訊及進行之行為,應由資訊提供者或實際行為人,對於所提供之資訊或所為之行為,自負完全之法律責任。

第廿四條
用戶使用本服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其使用或終止相關服務,且不退還相關費用;其因此所生之法律責任由用戶自負;如因此致本公司受有損害,本公司有權向用戶請求損害賠償:
一、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之情事者。
二、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或以其他方式加以散佈之情事者。
三、有危害通信或本系統正常運作之情事者。
四、有其他違法情事或有侵害第三人權益之情事者。

第廿五條
本公司如擬暫停營業或終止營業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在媒體、電子網站或本公司指定之場所公告,並通知用戶於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終止使用手續及無息退費之手續。
本服務之終止,並不影響用戶於終止前原應支付款項之義務。

第六章 其他條款

第廿六條
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停電、戰爭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造成服務中斷或毀損,本公司不負責善後及賠償責任。

第廿七條
本服務之通話品質與市內網路業務語音通信服務品質有所差異,且因本公司為非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依法令並無義務提供用戶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

第廿八條
本服務所利用或所包含之所有智慧財產權,包括且不限於相關軟體、設計及商標等,均屬於「網上網國際數據股份有限公司」或本服務相關合作夥伴所擁有,除有明文約定者外,本服務之提供不代表任何智慧財產權之轉讓或授權。用戶使用本服務之相關軟體時,同意並遵守各該相關軟體之授權使用合約。

第廿九條
本公司客戶服務相關資訊,請詳見本公司網站(www.above.net.tw)。

第 卅 條
本規章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規章之修改,於依法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自公布日起開始生效。

第卅一條
本規章自公告日起施行。